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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平县商务局原局长获刑二年零六个月

发布时间:2016-10-12 16:17:25   浏览次数:1224次

来源:新广网

      2016年4月14日,由金平县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的金平县商务局原局长李玉辉玩忽职守、受贿案一审宣判。金平县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李玉辉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退缴的赃款1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据悉,2009年至2010年,被告人李玉辉在担任金平县商务局局长期间,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验收,“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遭受损失118.98万元。同时查明,2010年春节至2013年3月,李玉辉任商务局局长、金平县人民政府口岸办主任期间,先后16次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8.8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金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玉辉身为金平县商务局局长、人民政府口岸办主任,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期间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8.8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和受贿罪。鉴于被告人李玉辉在纪委谈话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定为自首,并积极退缴涉案赃款和罚金,予以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通讯员 尹云辉


渎职受贿数罪并罚

金平县商务局原局长终审被判二年以上刑期

作者:尹云辉 来源:中国红河网 2016-09-04

本网讯 日前,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判处金平县商务局原局长李玉辉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退缴的赃款1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9年-2010年,被告人李玉辉在担任金平县商务局局长期间,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验收,“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遭受损失118.98万元。同时查明,2010年春节-2013年3月,李玉辉任商务局局长,金平县人民政府口岸办主任期间,先后16次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8.8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金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玉辉身为金平县商务局局长、人民政府口岸办主任,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期间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8.8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和受贿罪。鉴于被告人李玉辉在纪委谈话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定为自首,并积极退缴涉案赃款和罚金,予以减轻处罚。遂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李玉辉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退缴的赃款1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玉辉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属于州级验收工程,不在其工作责任范围内,其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其受贿数额不超过20万元,且具有自首、积极退赃和初犯等情节,原判量刑过重”等理由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对其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辩护人以相同的理由提出辩护意见。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于是依法讯问了上诉人李玉辉,并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经查实,金平县商务局是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的初级验收主管部门,作为时任金平县商务局局长的李玉辉,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经实地调查核实,便签署验收合格意见上报上级管理部门,致承建企业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严重不符合建设标准的情况下,得以套取大额国家专项补助资金,其行为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故其提出其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辩解不成立。

在二审期间,李玉辉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主动履行罚金刑,有悔罪表现,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故其提出对其适用缓刑的辩解予以采纳,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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