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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许可

发布时间:2015-12-18 10:23:36   浏览次数:1750次

行政事项名称: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 
申请条件: 
    一、典当行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六)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二、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 
    (一)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三)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申请材料: 
    一、典当行 
    省辖市商务局提交材料: 
    (一)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地区调控指标以内拟新增典当行的书面审核意见。 
    (二)典当行设立意见表。 
    (三)设立典当行初审推荐表。 
    (四)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1、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2、出资协议; 
    3、股东自己出资承诺书原件; 
    4、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包括银行询证函复印件、进账单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出具验资证明日期距申请材料报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日期在3个月以内,资金应当保存在省级商务部门指定银行的验资账户内,直至领取营业执照); 
    5、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典当行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拟任典当行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原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拟任典当行法定代表人没有不良信息记录的证明。 

    6、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上年度标准无保留意见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7、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原件(要求注明:出资额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且在净资产额以内;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投资类企业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担保公司不能做典当行的股东); 
    8、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有效期距申请材料报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日期在3年以上)复印件; 
    9、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复印件; 
    10、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11、所在地省辖市公安机关对拟申办典当行的安全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出具的审核意见原件; 
    12、拟成立公司的全体股东的承诺函原件; 
    13、国有资产相关管理部门关于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原件; 
    14、上市公司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原件。 
    15、可行性研究报告、典当行章程、业务规则、内部管理(财务会计、内部审计)制度等。 
二、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

    典当行总机构所在地省辖市商务局提交材料: 
    (一)总机构所在地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书面审核意见。 
    (二)分支机构所在地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的意见函。 
    (三)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意见表。 
    (四)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初审推荐表。 
    (五)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1、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股东会决议原件;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5、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6、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营运资金拨付证明; 
    7、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8、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 
    9、所在地省辖市公安机关对拟申办典当行分支机构的安全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出具的审核意见原件; 
    10、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原件。 
许可程序: 
    1、依据当年《全国典当行业发展布局方案》,根据各地相应经济指标及现有典当行发展规模等,确定调控总量。 
    2、申请人到所在地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材料。 
    3、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商务部、商务厅当年的布局方案数量要求组织企业申报,并将符合要求的材料报省商务厅行政服务大厅。 
    4、省商务厅典当行联合审批小组复核审批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商务部备案。 
    5、商务部备案后下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6、省商务厅通过全国典当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打印典当经营许可证并加盖省级商务部门印章。 
    7、企业持商务厅批准文件和《典当经营许可证》,经向所在地省辖市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持上述批件及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承诺时间:按商务部年度工作通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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